全面禁用!
成都开出今年首张
违规使用“生鲜灯”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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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自2023年12月1日起,成都市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督促指导成都市食用农产品市场严格按照《办法》执行。2023年12月4日,温江区开出全市首张罚单,一家水果店因违规使用“生鲜灯”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1月2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生鲜灯”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开出了今年成都市首张罚单。专项检查期间,各级市场监管局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执法现场
据悉,在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深入农贸市场、生鲜肉店,对猪肉、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在照明灯具和自然光照下的差异进行对比检查,对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认知判断的经营者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督促经营者及时替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落实新规要求,改成普通照明灯具。
▲两种光源对比
近年来,“生鲜灯”在农贸市场、超市、集中交易市场等场所广泛应用,引发各界关注。所谓“生鲜灯”,就是使用特殊灯光颜色让食品看上去更新鲜、更有卖相的一种灯具。在“生鲜灯”的照射下,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使消费者不易辨别食用农产品是否新鲜。下一步,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安全严管机制,严厉打击改变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违法行为,坚决熄掉市场“生鲜灯”,让“美颜”生鲜食品褪去虚假光环,回归真实“本色”。市民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热线投诉举报。
相关法律条款链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